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17年08月08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7〕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中心”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中心”应当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中心”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中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中心”执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中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流程、时限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中心”投诉举报地址、电话、邮箱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中心”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中心”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中心”网站。“中心”网站主要承办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示栏等,公示“中心”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媒体公示。必要时,在《廊坊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示内容,经“中心”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编制《廊坊市住房公积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方式、内容等须事前公示的内容,经“中心”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编制《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中心”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编制《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及时更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政策调整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中心”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中心”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执法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

    (二)公示期限。“中心”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中心”网站上公示满5年,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网站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中心”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中心”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公示程序,通过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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