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项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单位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的行政处罚。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361001 |
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361002 |
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
行政处罚 |
361003 |
单位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
行政处罚 |
361004 |
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361005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
行政处罚 |
361006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承办处室
市区归集管理科、各管理部
五、执法主体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听证—送达—执行—结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1、立案
“中心”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单位有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
执法科室负责人2个工作日(以下“日”为工作日)内审核《立案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立案,3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立案后承办人在7日内对案件全面调查取证
3、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有关调查材料交执法科室负责人,在2日内审核后,报“中心”分管主任。对确有违反住房公积金规定行为的,分管主任在3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复杂,有重大影响,拟处罚4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后,3日内报“中心”负责人审核,由“中心”负责人在3日内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决定应制作《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笔录》。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继续调查。对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决定撤销案件。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填报《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司法机关。
4、责令限期整改
在决定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日内经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3日内报“中心”分管主任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并签收《送达回证》,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时间为15日。
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拟作罚款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日内经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3日内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实施行政处罚;对处罚4万元以上的,“中心”分管主任3日内,报“中心”负责人。“中心”负责人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批准实施行政处罚。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科室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日内,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3日内应当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
符合听证条件的,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收《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心”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中心”负责人,由负责人依法作出决定。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中心”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进行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填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日内经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报“中心”负责人批准,3日内“中心”负责人作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定。
8、结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中心”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一)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当事人在限期改正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改正的;
(三)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中心”决定撤销案件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结案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序号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1 |
市区归集管理科 |
廊坊市银河北路126号 |
2119336 |
2 |
香河管理部 |
香河县府前街17号建行西侧 |
8317387 |
3 |
大厂管理部 |
大厂县大安西街23号 |
8820229 |
4 |
大城管理部 |
大城县新华东街90号 |
5562018 |
5 |
霸州管理部 |
霸州市106国道西侧金帝嘉苑底商 |
7222001 |
6 |
文安管理部 |
文安县北马路东侧电视台对过 |
5255251 |
7 |
永清管理部 |
永清县益昌路126号 |
6620652 |
8 |
固安管理部 |
固安县建行大楼 |
6161741 |
9 |
三河管理部 |
三河市建兴北路 |
3210299 |
10 |
开发区管理部 |
廊坊市开发区会展中心 |
6078269 |
(二)电话咨询: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
(三)信函咨询:具体地址详情见“窗口咨询”附表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地址:廊坊市银河北路126号
(二)电话投诉:
2118755,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
(三)信函投诉: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地址:廊坊市银河北路126号,邮政编码:065000,电话:2118755
十一、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冬季);2:30-5:30(夏季)
(二)办公地址:具体地址详情见“窗口咨询”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