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5年07月29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使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低存低贷的政策优惠,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冀建金管〔2005〕422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冀建金管〔2008〕260号)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议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置换业务相关事项的要求,规范、安全、高效开展此项业务,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置换”)。

    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给予办理贷款置换。

第三条  贷款置换的借款人(以下称“转贷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第四条  贷款置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申请人个人联合承办。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同时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4倍,上述四项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上述公式中,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计算公式中的预计帐存余额则不包括配偶方。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七条   贷款年限不超过转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30年(以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为准)。不得超出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延迟5年后的剩余年限。(1、不得超出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2、所购房产的房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转贷借款人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出具的收入证明资料、《个人信用报告》;

4、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据原件;

5、剩余贷款本金余额的清单;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7、转贷借款人申请贷款置换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的,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8、借款人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确认申请书》

9、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置换申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置换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准予置换的,转贷借款人应先将转公积金贷

款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先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扣款账户内,作为转贷借款人归还原商业贷款的预付资金。由“中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草签《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资金偿清原商业贷款后,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并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负责将转贷借款人与原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转换为转贷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正式《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采取等额本息或等

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

及时将款项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帐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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